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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麽?

法律分析: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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