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開墾草原和擅自開采草原野生植物行為的通知》,已界定為草原面積75畝以上的草山、草坡和已界定為荒山、荒地、荒灘的地塊,不得種植林木,種植林木的整地方式只能是帶狀整地或穴狀整地。帶狀整地技術要求:每排整地寬度為0.5-1.0m,深度為0.3m,帶間距保留原有植被;穴狀整地技術要求:樹坑長0.5m×寬0.5m×深0.5m。樹坑之間保留原有植被,不允許開墾樹間空間種植農作物和中藥材。違反上述整地技術要求的,由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處以每畝1,000元罰款,並責令其恢復草原植被。同時,植樹者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五荒”資源合同無效,由發包方收回重新承包。退牧還草工程區內的封育草地和基本草地不得植樹,不得將基本草地承包出去植樹。對在退牧還草項目區的封育草地和基本草地種植樹木的,由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地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項,處以每畝500-2000元罰款,並責令種植地塊清除樹木,恢復草原植被。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簽訂分承包合同的村組,立即由鄉政府監督解除合同並收回,再與基本草場重新承包放牧除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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