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行政機關拒絕執行擬公布的情況;
(四)向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