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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或者嚴重警告;黨員被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壹年內不得在黨內提拔任職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職務。

(二)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在黨員中撤銷黨內選舉或組織任命的各種職務。對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全部職務還是撤銷壹個職務。如果您決定取消壹項工作,您必須從您擔任的最高職位取消它。對在黨外組織中擔任職務的,建議黨外組織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應當撤銷黨內職務,而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中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其取消黨外職務。

黨員被撤銷黨內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職務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三)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壹年和兩年。對於受留黨察看壹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壹年留黨察看。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懲罰的類型和特點:

懲罰的種類和時間是懲戒制度的重要內容。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對公職人員處分種類和期限的規定幾經完善,最終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公職人員處分制度。1952年,國務院頒布《國家機關獎懲暫行條例》,確立了公務員獎懲制度。

1957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暫行規定》,確立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八種處分。1993國務院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取消降級、撤職察看,確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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