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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法律主觀性:

直接送達,也稱送達,是指送達機關派專人將文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送達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處罰中是行政機關。由送達機關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與他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向送達機關指定代理人的,由收件人簽收,視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送達文書。送達機關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委托服務就是直接服務確實有難度。受送達人不在送達機關管轄範圍內居住的,送達機關可以委托受送達人居住的機關代為送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壹條*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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