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有“數罪並罰”或“數罪並罰”的概念,這些概念來源於刑法中的“數罪並罰”理論。在行政執法中,經常會遇到行政相對人在壹個案件中有多個違法行為的情況。很多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都比較大。如果單純選擇從重處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錯失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背了《行政處罰法》中“過當處罰”的原則。數罪並罰的概念數罪並罰的適用應符合三個條件。(1)必須是同壹個行政相對人。(2)必須有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3)必須是同壹法律關系。。《行政處罰法》對相應的合並處罰沒有具體規定,但在壹些具體的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中涉及合並處罰的概念。例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違反不同法律規定,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法律規定,分別作出決定,合並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壹人實施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決定並共同執行,可以作出書面決定,分別載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同壹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案件,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並處罰。通過對上述相關條款的理解,我們可以將行政處罰中的合並處罰定義為:壹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者個人)在壹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有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根據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分別進行判斷後,決定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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