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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主體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是我國司法體系中解決爭議的制度。其主體由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機關組成。被申請人主要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復議機關可以是原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壹級行政機關,選擇權在原告。

因為行政復議案件本身涉及專業性強,行政機關業務知識熟練,從零開始解決糾紛,實際上比法院效率更高。另外,實際上申請人不僅可以提起行政復議,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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