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有明確的報考人員和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
二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是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是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交的;
五是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
六是屬於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是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同壹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未受理同壹主體就同壹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原告要有資格(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起訴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並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按照我國現行的行政法理論,行政事業單位獲得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授權,就可以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成為行政主體的具體類型主要包括:
(1)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等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直接設立的專門行政機構;
(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不應該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政機構當然也不應該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其行為的責任應當由設立該機構的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該機構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