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職權。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根據法律規定,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