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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解釋是什麽?

法律解析:《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解釋為: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責令停止執行:1。被告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認為實施該行政行為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 * *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法律法規停止執行。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停止執行: (壹)被告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實施該行政行為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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