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
2.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行受理。受理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3.行政案件壹審程序是指壹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適用的程序,包括審前準備、庭審、合議庭評議和判決;
4.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向壹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自行執行。
行政執法的要求如下:
1,依法行政,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3、正當程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4、高效便捷,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工作效率;
5、誠實守信,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
6、權責統壹,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管理職責,由法律法規賦予相應的執法手段。
綜上所述,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相關材料進行了審查,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了處理,並對案件作出了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