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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的特征

法理分析:行政相對人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不具有行政職務和職責地位的當事人。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相對性之壹是其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法律性質不同。明確了行政相對人所包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和被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表明其是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義務的主體而非行政職權的主體,接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能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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