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主體上,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權力的組織;
2.在權限上,行政行為必須在行政主體的法定權限內進行;
3.在內容上,行政行為以事實為依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4.在程序上,行政程序合法;
5.在形式上,行政行為的形式是合法的,如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的區分。
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行為有特別嚴重違法情形或者有明顯違法情形的;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權限的;
3.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4、實施行政行為會導致犯罪;
5.不存在可能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