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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五要素

行政行為的五個要素是:

1.在主體上,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權力的組織;

2.在權限上,行政行為必須在行政主體的法定權限內進行;

3.在內容上,行政行為以事實為依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4.在程序上,行政程序合法;

5.在形式上,行政行為的形式是合法的,如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的區分。

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行為有特別嚴重違法情形或者有明顯違法情形的;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權限的;

3.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4、實施行政行為會導致犯罪;

5.不存在可能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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