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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人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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