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行政印章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職能部門的印章,只能代表職能部門的意誌,不能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誌。由於法人的職能部門壹般不能獨立從事民事行為,例如我國《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因此,僅憑加蓋職能部門公章,無法直接確認職能部門所在的法人或其他部門。壹般認為,公章代表企業單位,使用範圍最廣,效力最高。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合同即告成立。行政機關應當是與其所代表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相同的公章。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當然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誌。如無特殊情況,當事人使用公章訂立合同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企業法人營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成立企業。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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