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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根據調查結果的不同,治安案件的處理結果為: (壹)有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沒有違法事實,不予處罰;存在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辦理治安案件,公正、嚴格、高效,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禁止打罵、辱罵、侮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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