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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和冷凍的區別

法律分析

查封是指查封債務人財產,禁止債務人或者他人轉移或者處分的限制性措施。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後,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法律後果是任何人不得擅自處分財產。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不允許被執行人提取自己的存款,以維持現狀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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