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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

如果學校有過錯,學校將與該同學共同承擔責任。如果學校沒有過錯,打人的同學就要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未盡到上述職責,造成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稱的民事賠償責任。中小學與學生的關系本質上是教育關系,而不是基於民法和血緣關系的父母(包括其他監護人)與子女之間的監護關系。學校的責任是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中小學、幼兒園與在校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教育法律關系。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害和他人造成的傷害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是學校依據教育法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未盡到這壹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預防和控制學生欺淩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預防和控制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咨詢、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於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的性質和程度加強管教。對於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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