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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怎麽了?學校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

學校傷害事故中受傷的學生基本都是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家長和學生的關系是監護關系,學校和學生的關系是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就學生傷害事故而言,學校的法定義務是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即防止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途徑包括事前預防傷害事故和事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父母送孩子上學,但孩子的撫養權沒有轉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加強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知識,明確學校和教師在教育管理中的責任,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這樣既能教育、管理、保護受教育者的利益,又能保護教育者的權益,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教學、依法辦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撫養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撫養;無正當理由,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保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的情感聯系等因素。,並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主犯: (壹)有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的;(三)長期拒絕履行或者緩慢履行監護職責的;(四)其他不適合擔任校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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