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進壹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幹意見第五條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劃,不得擅自增加考試科目課時或者擅自減少非考試科目教學時數。要嚴格執行課程計劃關於開展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的規定,保證學生每天鍛煉1小時,保證小學生每年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不少於10天,初中生每年不少於20天。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因地制宜提出中小學學期、寒暑假和學校課表安排的指導意見,嚴格控制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學校和教師不得占用節假日和休息時間組織學生集體上課、補課,不得要求和組織學生統壹參加各類學科輔導班和學科競賽。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選用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的教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學校和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各地要依法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制度,不能采取各種形式的考試、考核、測試選拔學生,不能以各類競賽成績作為招生依據。要嚴格控制學生在校考試次數,不得公布考試成績,不得根據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