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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哪條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在刑法第293條。

尋釁滋事罪是指任意尋釁滋事,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尋釁滋事罪的主體;

3.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後果,並希望這種後果發生;

4.客觀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等壹下。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有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本罪既可以單人實施,也可以聚眾形式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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