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壹般由戶主簽字。房屋拆遷協議首先是壹種協議,也是壹種合同。合同必須有當事人,當事人壹般至少有兩方。戶主是當事人壹方,戶主不簽字協議無效。因此,戶主必須簽署房屋拆遷協議,否則協議不成立。房屋拆遷協議的本質是拆遷補償合同,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達成的協議。然後根據拆遷協議,此時拆遷人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安排安置,並按照協議約定的金額給予被拆遷人必要的拆遷款和補償款。與勞動合同或買賣合同相比,房屋拆遷協議的壹個重要區別是當事人的特殊性,即拆遷方和被拆遷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拆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衍生問題:
拆遷協議有幾種?
房屋拆遷合同壹般分為兩種情況:1,貨幣安置,即賠錢。如果是這種情況,壹般是和拆遷辦簽訂合同,然後領取拆遷補償款。每個城市都有專門的拆遷辦,拆遷辦應該隸屬於政府。2,產權調換,也就是把房子拆了,補償壹套新房,這個合同是跟開發商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