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