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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了藥品過期多長時間禁止使用。

壹般藥品在有效期3個月內禁止銷售,即使超過有效期3個月也不能銷售。但是不禁止賣,在貨源充足的情況下。

當消費者知道壹般藥品在有效期後3個月內不會去專櫃,並且出現藥品短缺的情況下,對於療程在有效期內的藥品,即使離有效期1個月。

藥品的有效期通常用其有效期或失效日期來表示。其中,有效期是指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藥品的質量能夠達到規定的期限。如果藥品有效期為2015 11月,則表示該藥品在2015 11月仍有效,但在2015 1日將失效。

有效期是指從生產之日起至規定期限屆滿的時間。如果藥品有效期為2013 11月,則表示該藥品截止到2015 10 31日,2015 1月可以使用。

擴展數據:

藥品的有效期是指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藥品的質量能達到規定的期限。如果壹個藥品的有效期是2002年2月,那麽就意味著這個藥品可以在2002年2月28日之前使用。

不同的藥物有不同的有效期。如果過了藥品有效期,不僅原有療效不再,而且不良反應發生率增加。

國家沒有明文規定三個月內過期的藥品不下架,但醫院采取嚴格管理保證用藥安全,所以很多醫院不經營三個月內過期的藥品。

藥品是特殊商品,不允許促銷。壹般醫院常用的藥很少三個月就過期,除非出問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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