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法律解析:《藥品管理法》中的藥品包括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診斷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