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如遇難產,憑證明申請15天假期。晚婚晚育的,可以申請延長產假30天。除此之外,其他情況基本不允許延長產假。
法律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