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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務員錄用條例》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壹條
應聘人員應當向招聘機關提交應聘材料,應聘人員提交的應聘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招聘機構應當根據資格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確認申請人是否具備資格。資格審查貫穿於聘用的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