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接受業主的質詢。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的義務如下:
1.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綜上所述,全體業主應自覺承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合理經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