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A需要證明相機是B撿到的,不是賣給B的,有證據嗎?我覺得這個證書不容易拿到。如果不能證明,那A為什麽要主張這臺相機的所有權?用自己的發票?那只能證明這個相機“曾經”屬於A,至於為什麽現在不在A手裏,沒有證據形成證據鏈。
所以我覺得從法律的角度來說,A根本不能主張自己的所有權,也就是說C不“歸還”相機是他的義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如果A給壹些補償,C當然可以考慮把相機給A,其實類似於二手交易的範疇。
如果能找到B,可以按照拾得遺失物的法律原則處理。b無權處置相機。他把相機賣給丙是侵權行為,甲有權向乙要求民事賠償..並且找到B後,形成了壹個證據鏈,可以證明C手裏的相機確實是A丟失後購買的,所以A可以要求C返還相機,但是按照法律規定,還是要補足C當初購買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