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第壹條。目的和原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籌資的農民互助醫療制度。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三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病造成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應遵循以下原則:(1)自願參與,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相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資金;鄉(鎮)村集體應給予資金支持;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每年要安排壹定的專項資金予以支持。(2)以收入支持,確保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堅持收支平衡的原則,既保證這壹制度持續有效運行,又能使農民享受到最基本的醫療服務。(三)試點,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和抗風險能力應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