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
1.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同時給予補償。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考時間應該等於加班時間;
2.加班工資或補休應按小時支付。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其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時的,同時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4小時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