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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判決後多久執行?

壹審判決下達後15日內,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出上訴的,該民事判決已經生效。判決下達後15天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起生效。持壹審、二審判決和申請執行書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有效期為自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法院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需要註意的是,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壹般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應當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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