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判程序的發生有不同的原因。壹審程序是因為原告有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二審程序是基於當事人有上訴權,對法院判決有異議。
3.引起審判程序的當事人是不同的。壹審中,原被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固定的,提起訴訟、引起壹審程序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行政機關;但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也沒有資格限制。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同時擔任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4.不同的判斷。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局的,直接生效。
5.使用不同的程序。壹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壹名法官單獨審理;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人民陪審員可以是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擴展數據:
1,壹審是指法院對壹個案件的初次審理。在中國,普通的第壹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性質嚴重、問題復雜、影響廣泛的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壹審是終審。
2.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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