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銀行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條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誠信相結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系,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提供保障。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根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險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和報道應當真實、公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參保人員代表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藥事機構)等單位和醫療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範和自律,引導醫療保障資金依法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