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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指定具備治療傳染病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治療任務,或者根據治療傳染病的需要設立傳染病醫院。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應將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復印件轉送至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分診工作,組織管理本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沒有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備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同時,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各科室醫師應當註意詢問患者流行病學史和職業史,結合患者主訴、病史、癥狀和體征開展傳染病預檢。經預檢確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流到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進行治療,並在傳達室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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