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案件後,將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相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調查,形成書面材料。經過調查研究,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壹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3.協商不成,建議患者或其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滿意,可申請復檢或二級鑒定。如果還不滿意,申請復議和壹級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和相關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處理。如果對處理結果仍不滿意,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並不需要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性質準確、責任明確、處理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