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現行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救治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現行《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患者因下列情形之壹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醫療規範的診療活動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很難做出診斷和治療。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