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涉及職業類別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教師法》、《法官法》、《律師法》、《護士條例》等,都有嚴格的資格認證、執業登記等管理制度,但對法律法規名稱中的“執業”二字沒有限制。更名有利於維護法制的協調統壹。第二,法律名稱改為《醫師法》,是聽取和采納醫療衛生機構、壹線醫務人員和相關行業組織的建議,也與中國醫師節的內涵相壹致。第三,法定名稱的修改不涉及現行的醫師分類管理、資格審查、執業註冊考核等制度。(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且不影響對醫師執業行為的嚴格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壹條為了保護醫師的合法權益,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健康中國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醫師,是指依法取得醫師資格,在醫療衛生機構中註冊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發揚尊重和關愛生命、拯救生命、樂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規範,提高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醫生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生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