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相關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應當註意避免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醫生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同意,並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