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藥店作為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合理的、必要的費用,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患者用藥錯誤造成的。但應當承擔的費用,應當按照藥店對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相乘,最終的數額應當是藥店應當承擔的實際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