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本質上是壹種雙務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從履行義務的角度來看,壹方面,贍養人應當履行對遺贈人的生活、撫養、埋葬義務,另壹方面,遺贈人應當將約定的財產遺贈給贍養人。協議訂立後,被贍養人或者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導致協議終止的,不能享有受遺贈權,其已支付的贍養費用壹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終止的,應當償還被扶養人或者集體組織支付的扶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該組織或個人負有贍養該自然人的義務,並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壹)第三條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並同時立遺囑的,繼承開始後,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的,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繼承;如有沖突,按約定辦理,與約定相沖突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