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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法定結婚年齡

法定結婚年齡是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結婚登記雙方除上述年齡條件外,還必須符合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法定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登記。未滿法定婚齡“結婚”的壹男壹女,不存在夫妻間的贍養、忠實等法定義務。同時,未滿法定婚齡“結婚”的男女,不享有夫妻相互繼承的權利,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擔任監護人。

辦新結婚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補辦壹方身份證、戶口簿;

2.結婚證遺失或損壞的證明;

3.婚姻登記處的檔案查詢證明。結婚證被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不需要出具查檔證明;

4.夫妻雙方近期兩寸免冠照片壹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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