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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異地管轄被拒?

拒絕異地管轄的理由如下: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其異議;

3.法院認為其管轄權合法、適當,不需要轉移;

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訴訟,視為承認法院的管轄權。

異地管轄的法律依據和原則;

1.原告原則:壹般情況下,原告應當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

2.合同履行地原則:涉及合同糾紛的,可以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提起訴訟;

3.侵權原則:發生侵權行為,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結果發生地提起訴訟。

4.專屬管轄原則: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可以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5.方便性原則: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到當事人的方便,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管轄。

綜上所述,拒絕異地管轄通常是由於當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異議,法院認定其管轄權合法適當,或者第三人獨立主張並參加訴訟被視為承認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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