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事故塔吊事故誰負責,首先要看是操作事故還是塔吊質量事故。如果吊物墜落,屬於操作事故,與塔吊所有者無關。如果塔吊斷裂倒塌,毫無疑問,塔吊的主人是有責任的。
安全生產事故的定義包括五個方面:事故主體的特殊性:僅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夥人、個體戶等生產經營單位。事故區域的延伸性:生產安全事故的地理範圍不是固定的,而是有限的。
事故破壞: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者生產經營單位造成壹定損害,造成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經濟損失,影響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造成嚴重影響。
事故的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是在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於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是在某些有害因素的長期影響下發生的。
事故過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為過失造成的事故,與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區別,如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
因工作環境惡劣、設備隱患等原因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也應歸入過失,即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存在過失,未能立即糾正和消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