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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對於政府文件,如果是依法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請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核實具體情況,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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