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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導致的旅遊退票有什麽規定?

法律分析:解除合同的,包價旅遊社在扣除支付給地接社或演出助理的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余款返還給旅遊者;變更合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返還旅遊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 * *因不可抗力或者經旅行社或者助理盡到合理註意,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說明後,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包價旅遊機構應當將扣除支付給地接社或者履約協助人員的不予退還的費用後的余額返還旅遊者;變更合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返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共同承擔。

(4)遊客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住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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