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的情勢變更,使合同的基礎發生動搖或者喪失。如果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則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對合同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進行超越合同雙方合同意誌的重新分配。它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正義。必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和情勢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在終止履行之前,情況的變化必須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並且具有不可預見的性質。因情勢變更,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主觀上,情勢變更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的,雙方的心態都沒有過錯。不可預見是指雙方當事人未能預見且不能預見,該類合同在合同成立時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正常思維當時無法預見;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的,不適用。必然性是指事前無法預防,事後壹切措施都無法消除其影響。因此,因犯監禁罪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不屬於情勢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