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發展趨勢來看,婚姻家庭法中關於財產的內容在增加,而關於身份權利義務的規定在減少。所謂的人身排他性、夫妻之間的主導權、特殊的身份依賴性,在現代婚姻法中日益淡化。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人身關系的壹些權利和義務,這是符合世界發展趨勢的。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我國《合同法》規定,關於婚姻、撫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
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空床費”的約定本質上是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不是婚姻關系的變更或解除,而是對違反忠誠原則的過錯方的懲罰性約定。這種協議並不幹涉結婚或離婚的自由,而是夫妻雙方達成的自願的自我約束行為,並同意為自己的不忠行為接受經濟懲罰。
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有效合同。雙方都要遵守自己的約定,兌現自己的承諾和保證,願意接受違反約定的懲罰。我國《合同法》尊重並保障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