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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如何確認案件的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疫情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止,取決於疫情是否對當事人造成了不可克服的影響。當事人因區域疫情控制無法取得部分證據材料的,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後續庭審中再提交。對於在新冠肺炎確診的患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依法被隔離的人員,因相關醫療或者隔離措施確實無法通過上述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認定疫情對該方構成不可抗力,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止時起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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