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嚴格規範和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幹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以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出席股東大會、以股權為非關聯方債務提供擔保;二是進壹步強化大股東的責任和義務,要求大股東積極學習監管法規和政策,配合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和完善內部工作流程,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支付現金分紅;三是統壹銀行保險機構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以非公開方式購買大股東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或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四是壓實銀行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第八條(股權關系)。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向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逐級說明其股權結構,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壹致行動人關系,確保持股關系真實透明,嚴禁隱瞞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代他人持股、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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